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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抖音号未实名:被告人郝某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1)_社会万象_光明网

作者:互联网收集 发布时间:2022-10-02 14:03:21点击:

出售抖音号未实名:被告人郝某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1)_社会万象_光明网

[案子]

被告人郝某在手机专营店工作。自2020年7月起,被告人郝某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售抖音号未实名,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发送至“抖音laxin”等微信账号。之后,您会收到验证码,并再次将验证码发送到微信群,让其他人注册该App,然后获得48939.48元的非法收益。

[分歧]

对于被告人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众说纷纭。

出售抖音号未实名

一意见认为,被告人郝某出售的信息仅包含手机号码出售抖音号未实名,不能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身份,不能反映特定自然人的活动情况,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因此,郝某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二审意见认为:被告人郝某将在为他人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评论与分析】

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方式或者以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以电子方式记录的信息。单独或联合其他信息与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的各种信息相结合,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讯和通讯方式、地址、账户密码、财产状况、去向等。从《解释》第一条可以看出,公民个人信息的识别方式有“单独识别”和“组合识别”两种方式。个人信息被定义为可用于识别个人的信息。身份识别功能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个人信息。

本案中,被告人郝某在手机专营店工作期间,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及在为微信群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相应验证码,为他人提供用于注册。抖音账号等。虽然浩只提供了自然人的手机号和验证码,但手机号是通过自然人的真实姓名进行验证的,抖音账号用于登记具有个人属性,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的活动情况,被告人郝某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属于严重行为,被告人郝某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此外出售抖音号未实名:被告人郝某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1)_社会万象_光明网,郝某将在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应予严惩​​。

郝虽然只是卖手机号给别人注册抖音账号,表面上可能情况不严重出售抖音号未实名:被告人郝某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1)_社会万象_光明网,但他提供了别人的手机号注册,没有征得别人的同意,也没有别人知道。抖音账户不受特定自然人控制,注册账户用途不明。本案手机号注册的相关账号未用于违法犯罪目的,被告人郝某可以从轻或者从轻处罚。减轻处罚。

在今天的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是新闻传播者。如果大量自媒体账号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犯罪,可能的法律后果将不可控。因此,严厉打击此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十分必要。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在办理相关业务时,要增强防范意识。他人操作手机时,认真核对是否超出所办理业务范围,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作者: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朱平)

(人民法院报)